1258期商業週刊第76頁, 刊登執業25年的張冀明律師, 面對台灣司法的亂象的真實告白. 文中敍述法官及檢察官界的亂象, 人事時物非常具體, 就差沒把當事人的姓名列出, 不過司法界的人很容易對號入座的.
預想這顆震憾彈會引起很大的震憾, 結果不是如此, 它是一顆未爆彈, 雖然仍具有殺傷力, 至少目前不去動它, 眼前的未來不會有事.
凱文史貝西我每天聽飛碟電台的飛碟晚餐董至琛時間, 他對台灣的司法怪象, 一向是嚴厲的躂伐. 但他是媒體人, 名嘴, 講出來的東西, 總是會跨大些. 但這次張冀明律師的表白, 郤是他對面法官及檢察官的親身經歷的的事件, 很有可信度.
我大約的把張律師的表白, 略述如後;
1. 拿公家錢不算貪污. 講明了就是指阿扁蒐集發票以國務機要費支出的案子.
2. 檢察官任意選擇證據. 檢察官為追求個人表現, 不斷的濫訴, 亦為怪象之一. 還說有些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, 直接和當事人要錢.
3. 非法搜索還要求簽名, 因為當事人簽名, 就可把非法搜索合法化.
4. 不收錢的法官, 也可能因其他行政機關, 包括檢調單位的壓力, 而影響判決結果. 法律是變形蟲, 不但解釋會變, 檢調執行力也會變, 法官在審判風格也會變. 我認為目前的恐龍法官就是如此產生的.
張律師還在文中說到, 遇到收錢的法官, 勝訴的案子, 最後變成敗訴.
他提出許多給普羅老百姓的建議, 兩造均為市井小民, 才有正義, 碰到財大氣粗的人, 正義就很難發揮, 法條再多, 也比不上金條. 不要隨便打官司, 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.
奇怪的是, 相同的法律, 對出身相同學府, 被同一老師所教的律會話句型師, 檢察官及法官, 為什麼會有不同, 甚至相左的解釋呢? 這種司法的怪象, 我們不懂法律的, 真不知道要怎麼辦呢? 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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